《长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》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。《条例》规定,与他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,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止侵权行为,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;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,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。著名商标专用权被侵害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止侵权行为,并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;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,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《条例》规定,未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,在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“长春市著名商标”字样或者标志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。